第一条 依据学校及本院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全日制职工生导师选择,是指员工选择导师与导师选择员工的过程。本院实行“双向选择”的基本原则。
第三条 指导教师必须是本院全职在岗教师,并具有学校认定的硕士生或博士生指导资格。
第四条 本院具备指导资格的教师,有责任和义务指导职工,无正当理由,不得拒绝指导职工。
第五条 指导教师每一届招收职工人数最多限制在两名以内(包括硕士和博士)。
第六条 职工在入学后两个月内须选择导师,并在其指导下进行修课和研究。
第七条 本办法经信息会通过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